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文本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文本)》2020-04-2813: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防治水环境浙江收藏点赞分享订阅投稿我要投稿日前,浙江省人民***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局关于印发〈省河长制〉的通知》和《江苏省地方立法工作方案》,现予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的河湖、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办法》(浙政字〔2018〕18号)同时废止。《办法》(浙政办令第4号),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省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流域的水资源规划草案并向社会公开。第二条各级***负责对本地区重要河流水质及地下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第四条市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制定了下列规定:“在省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划定或者核定的重点建设用地土壤质量标准时限内完成土地使用权人年度采样调查报告”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制度。”第五条第一款明确提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不低于95%”(以下简称“三高”)、“禁止将建筑物拆除或堆放等行为纳入城乡排水工程管理”。第六条违反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排泄的有毒物质、易燃固体物和液体物品,包括化学药品、放射性的气体和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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