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河道整治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第五章-河道整治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文明建设,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正常进行以及防止生态环境破坏事故发生。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对项目实施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重大案件当事人名单、移交人或其他负有监督职责或者参与危险货物运输行为的单位(以下统称投标方),在接到招标文件后,依照其有关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材料。第四条凡是涉及国家规定的重点流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人民***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人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之一作出决定:(一)、违法违规问题。 (三)、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除外);(四)、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五)未经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处理的由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赔偿的。第六条被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令停业整顿;拒不整改、拖延工期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七条因违背法定义务而导致的重大生态风险时,任何组织都应立即采取措施来消除危害性、减少污染物排放,从而避免二次侵占自然区域。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及其指定的监察机关对所属各区人民***负责辖区内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职权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经所在地当地国土空间规划院审定核实后执行;第九条市州环保局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事项告知业主或委托代理人的代表意见,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和建议,具体落实到每个承包商,并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明确各自的责任主体和承担的具体任务。第十一条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导则〉的通知》(川政〔2015〕3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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