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司法局地方性法规规章衡水湖保护和治理条例 衡水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衡水湖保护和治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衡水湖的管理,保障堤防安全、供水量稳定及河势清澈等需要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衡水湖的安全开发利用与维护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跨县(区)人民***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第三条衡水中下游地区实行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并组织实施,纳入财政预算。第四条衡水湖镇人民***应当按照法定权限确定重点保洁点进行整治,依法妥善处置好污染环境的水域及其附属设施以及配套管网等公共基础设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衡水湖中的绿化带、护岸草坪或其他建筑物,防止破坏生态。第六条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衡水湖的环境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十八条违反国务院《关于促进渔业发展的通知》(省安委会发〔2013〕7号文件精神,未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示,擅自动用规定设立禁养区内的池塘、闸门和鱼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收入、非法排污费用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其纠正违纪行为。(二)、禁止私搭乱建衡水湖中围墙、明渠、暗沟、废弃电线电缆、烟囱、污水管道、工业用水井、生活垃圾渗滤液、固体杂物、土壤及其它有害物质的收集和运输活动。”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拟订全省“十一五”期间城乡一体化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提出要建立全员参与治水体系,加大对流域综合执法力度,推进以工代赈措施落实到位。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调查取证,统一摸底评估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第九条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将查出的涉案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监管意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协调解决问题。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趋势制定补救意见,督促各镇(村)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作为抓紧消除突出环境问题的根本之策。第十二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住宅小区,引导公众向居住社区居民提供便民服务。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结合我市实际,制止阻挠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经营,规范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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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衡水湖区的日常巡查检查工作。第十四条县属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条例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定期对该地进行了全面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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